3.5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和支吊架抗震要求
3.5.1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的地震作用效应(包括自身重力产生
的效应和支座相对位移产生的效应)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
合,应按下式计算:
S=
γ
G
S
GE
+
γ
Eh
S
EHK
(3.5.1)
式中:
S——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,包括组合 的弯矩、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;
S——机电工程设施或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,包括组合 的弯矩、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;
γ
G
——重力荷载分项系数,一般情况取1.2;
γ
Eh
——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,取1.3;
S
GE
——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;
S EHK ——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。
S EHK ——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。
3.5.2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构件抗震验算时,摩擦力不得作为抵
抗地震作用的抗力;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,可采用1.0,并应满
足下式要求:
S≤R(3.5.2)
式中:
R——构件承载力设计值。
R——构件承载力设计值。
3.5.3 建筑物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结构可靠连接,8度及8
度以上时,结构设计应考虑高位水箱对结构体系产生的附加地震
作用效应。
3.5.4 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需要连续工作的建筑机电工程设
施,其支吊架应能保证设施正常工作,重量较大的设备宜设置在
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;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加
强措施。
3.5.5 需要设防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所承受的不同方向的地震
作用应由不同方向的抗震支承来承担,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应由
两个不同方向的抗震支承来承担。
条文说明
3.5 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和支吊架抗震要求
建筑机电工程设施与结构体系的连接构件和部件,在地震时
造成破坏的原因主要是:①电梯配重脱离导轨;②支架间相对位
移导致管道接头损坏;③后浇基础与主体结构连接不牢或固定螺
栓强度不足造成设备移位或从支架上脱落;④悬挂构件强度不足
导致电气灯具坠落;⑤不必要的隔振装置,加大了设备的振动或
发生共振,反而降低了抗震性能等。
3.5.4 在设防烈度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建筑机电工程设施包
括应急配电系统、消防报警及控制系统、防排烟系统、消防灭火
系统、通信系统等。
3.5.5 侧向支撑保护管线不会产生侧向位移,纵向支撑则保护
管线不会产生纵向位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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